2015-01-08 14:04:02|来源:新华网|字号:
1月7日,香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宣布启动政改第二轮咨询,同时公布《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咨询文件》。被违法“占中”耽误了两个多月的政改“五步曲”,终于得以继续推进。对于香港社会普遍关注的“政改”,你了解多少呢?
1.这一次香港政改是怎么回事?
目前我们所说的香港政改主要是指: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办法进行修改,以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使之成为法定目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坚定不移地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推动以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政制循序渐进向前发展,行政长官选举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立法会选举的直选因素不断增加。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设定了时间表。
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为期5个月的公众咨询,启动了实现普选的有关程序。
2.什么是政改"五步曲"?
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第一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按照以上规定,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这标志着本次香港政改“五步曲”迈出第一步。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这也是“五步曲”的第二步。
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说了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二、行政长官的普选制度有如下规定: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4.第二轮咨询如何推进?
在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所搭建的轨道上,第二轮咨询目标明确,方向清晰,那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法有序进行,以有利于居民安居乐业,有利于社会繁荣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原则,广泛凝聚共识,共同推动香港民主发展迈出历史性一步,让香港特区所有合资格选民可以在香港历史上首次投出庄严一票,选出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是香港社会的根本利益和主流民意所在,也是全国人民的希望所在。(孙楠 邱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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